莱阳市司法局 法治莱阳 2022-11-17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包括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经营与收容领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条例从具体事、细微处入手,以管理约束为主线,引导养犬人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带你划重点
1、请问关于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和大型犬标准问题,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参考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禁养的品种目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了我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的肩高、体长标准,充分听取了烟台市犬业协会、部分宠物医院代表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在烟台市公安局网站征求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形成最终名录。
目前,我市禁养的品种暂定为53种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暂定为犬体高(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的垂直距离)超过65厘米或体长(犬肩点至臀端外缘之间的距离)超过100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2、请问养犬人如何为犬只进行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五年内无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方便市民办理犬只登记,市公安局已研发智能养犬管理系统,即将投入使用,市民可就近到公布的“一站式”服务点现场办理,也可通过手机APP提交申请,完成前期预审登记工作。对审核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将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和办理蓝牙犬牌,犬主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完成犬只登记。
3、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犬只都需要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吗?养犬人应当到哪些地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均需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免疫接种后,定点机构发放全市统一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服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划分限制,全市饲养的犬只均可在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全市共公布166家犬只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具体信息可以在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或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网站上查询。
4、城市管理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对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粪如何进行制止和处罚?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文明养犬公益宣传等相关工作,主要对养犬人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以及在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时未即时清除犬粪的行为进行劝导和处罚。
市城市管理局将组织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管理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对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粪、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导,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养犬人,养犬不要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重点管理区域携犬出户时一定对犬粪进行即时清除,做到文明养犬,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干净、整洁。
5、实行多元共治,各方齐抓共管。
围绕市委“1+233”工作体系,建立政府、部门、镇街、村居、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突出养犬人自律自治,明确养犬人的责任,将社区自治管理模式和经验上升到法规中。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在犬只收容救助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6、实行分区管理,聚焦重点规范。
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一是实行登记、收费制度,设定养犬和登记条件,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养犬登记和办理犬只续养手续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二是实行“一户一犬”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除特殊情形外单位不得饲养犬只;三是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确保环境卫生,是养犬者的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7、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安全有序。
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人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等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赴现场进行处置。犬只死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丢弃犬只尸体,禁止买卖病死犬只。
8、倡导文明养犬,增强守法意识。
要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遗弃犬只,不得虐待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这是养犬者应当遵守的底线和红线。
9、严格收容领养,规范经营秩序。
对犬只收容管理作出妥善安排,以解决流浪犬无序繁殖、扰民伤人问题。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收留处置流浪犬和暂扣、没收的犬只以及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设定犬只领养条件,规范走失犬只认领程序。从事犬只诊疗与经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住宅楼、办公楼从事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10、设定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
条例与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吠扰民、遗弃虐待犬只、携犬进入禁入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绳、不即时清除犬粪、不接种狂犬疫苗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违法必惩,影响绵延。
养犬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
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希望大家积极倡导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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